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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4-15 浏览量: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团要求,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 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 例(试行)》规定,各级团组织应当依托“智慧团建”系统对团 员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情况予以记录。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组织处置”标记
1. 操作权限
县级及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含系统团委)可对受到除名处置 的辖内团员进行标记,具体情形有:①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 动摇,已经丧失团员条件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②信仰宗教,经团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团,劝而 不退的予以除名;③主动提出退团,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团的, 予以除名;④拒不改正错误或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 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⑤没有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团 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 6 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 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
注意:标记“除名”后,团员将在系统中删除,该操作无法 修改或撤销。
2. 操作步骤
(1)点击“团员管理-组织处置”菜单,默认进入历史记录界面。该页面展示辖内团员组织处置情况。

(2)点击右上角“标记除名”按钮,进入操作界面。输入团员身份证号码或姓名(建议优先使用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按照实际情况,选择除名情况、作出除名的组织、作出除名决定的时间、审批通过时间,并上传填写完整并盖章的组织处置审批表(PDF版本,模版可从系统中下载)。

注意:①对团员进行除名处置一般须经团支部团员大会决定, 报上级团(工)委或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批准,要做到事实清 楚、程序严谨、记录完整、备案可查。②关于自行脱团除名,团 组织要正确掌握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 6 个月”这 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某些客观原因连续 6 个月没有参加团的组织 生活,或没有交纳团费,或没有做团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团员一 律算作自行脱团。团组织在发现团员有上述情况时,应及时进行 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对于取得联系并经过解释说明和教 育后,本人不接受教育而仍坚持不改、满 6 个月的,可以给予除 名处置。
二、“纪律处分”标记功能
1. 操作权限
县级及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含系统团委)可对受到纪律处分 的辖内团员进行“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和“留 团察看”标记。省级团委(含系统团委)可对受到纪律处分的辖 内团员进行“开除团籍”标记。 注意:标记“开除团籍”后,团员将在系统中删除,该操作 无法修改或撤销。
2. 操作步骤
(1)点击“团员管理-纪律处分”菜单,默认进入历史记录 界面。该页面展示辖内团员纪律处分情况。

(2)点击右上角“标记团员处分”按钮,进入操作界面。 输入团员身份证号码或姓名(建议优先使用身份证号码)进行查 询。按照实际情况,选择纪律处分类型、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 作出处分决定的时间、审批通过处分时间。

其中,作出“留团察看”标记后,在留团察看期满时系统将 自动提示确认“是否恢复团员权利义务”。若留团察看满一年且 不恢复团员权利义务的,则自动转入“开除团籍”,由有关省级 团委操作。
注意:①对团员的团纪处分,一般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由其所在基层委员会上报至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批准; 批准后,报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备案。其中,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的,须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上报至团的 省级委员会核准。②未满 18 周岁团员的团纪处分记录应当妥善 保管,未经团的省级或者中央委员会同意,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提供。
3. 修改删除 省级团委管理员点击“团员管理-纪律处分”菜单,默认进 入历史记录界面,点击操作栏的“修改”按钮,进入页面对标记 进行修改或删除。该功能仅适用于因系统操作而造成标记有误的 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