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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4-18 浏览量: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阅读,推进书香社会建设,增强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制定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五条 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方案,明确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实施方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完善阅读服务体系,创造良好阅读环境,提高阅读服务效能。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引导丰富出版品种,优化出版结构,提高出版质量,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出版物,加大全民阅读优质内容供给。
第十条 对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内容健康向上、展现文化底蕴、形式丰富多样的全民阅读推广活动,倡导将全民阅读推广活动与各地区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全民阅读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培育全民阅读活动品牌。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民阅读公益宣传,倡导公民多读经典、提升精神境界,引导公民树立终身阅读理念。
第十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党的创新理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优秀出版物推介工作,引导公民阅读优质内容。
第十五条从事全民阅读推广应当具备相应领域的专业能力,推广优质阅读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六条 报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宣传优秀出版物和全民阅读先进典型,推广全民阅读活动,营造全民阅读氛围。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促进全民阅读的新技术、新载体、新设施等开发与应用,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扩大全民阅读推广活动影响力。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范和引导的基础上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社会力量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有关要求,加强相关场所、设施统筹利用,科学合理规划全民阅读设施建设,有计划地设置覆盖城乡、实用便利、服务高效的全民阅读设施。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全民阅读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全民阅读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符合条件的全民阅读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公众开放,公示开放时间;有条件的全民阅读设施可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全民阅读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包括全民阅读设施,为居民提供阅读服务。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全民阅读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全民阅读设施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功能、用途的,应当依法重建、改建全民阅读设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车站、机场、港口客运站、游客中心、宾馆、银行、商场、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设立相应的阅读设施,支持在有条件的飞机、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提供便利可及的阅读服务。
公园、旅游景区的管理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安排适宜的阅读设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结合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通过设置图书馆、阅览室、报刊架、阅报栏(屏)等,提供多种形式的阅读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政策措施支持实体书店发展;鼓励实体书店改善阅读条件、开展阅读活动,发挥全民阅读服务功能。
第二十六条国家支持数字阅读与传统阅读相结合,推动优质数字阅读内容供给,提升数字阅读便利性和满意度。
数字阅读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数字阅读内容管理,推送优质数字阅读内容,营造健康向上的数字阅读环境。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与全民阅读促进相关的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公共阅读空间,开展旧书交换流通,创新阅读服务模式,丰富全民阅读场景。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出版物等多种方式,参与提供阅读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全民阅读保障,扩大全民阅读覆盖面,重点扶助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的全民阅读,促进全民阅读均衡协调发展。
第二十九条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少年儿童阅读计划,针对少年儿童的心智发展水平、认知理解能力推广阶梯阅读,开展与其阅读特点和规律相适应的阅读指导活动。
出版单位应当根据阶梯阅读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出版适宜不同年龄段少年儿童阅读的出版物。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
第三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开展力所能及的家庭阅读、亲子阅读等,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阅读习惯。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适宜的读物,创设良好的阅读环境条件,培养幼儿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将阅读作为重要的教育教学方式,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阅读活动,鼓励学生拓展阅读内容,丰富学生精神世界,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面向农村提供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五条国家提高各民族群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阅读的能力,支持民族地区开展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阅读活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三十六条国家将书香城市、书香村镇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持续涵育全社会阅读风尚,推进城市文明建设和文明乡风建设。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为阅读障碍者提供有声、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出版物,支持全民阅读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三十八条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考虑老年人阅读需求和特点,提供适老阅读内容,优化适老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阅读便利。
有条件的老年大学(学校)、为老服务机构等应当开展老年人阅读活动,提高阅读服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开展全民阅读研究,指导开展公民阅读状况调查,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国际交流合作。
第四十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全民阅读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阅读活动监管,优化阅读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阅读活动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公民身心健康。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